台灣高血壓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高血壓學會Taiwan Hypertension Society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行政院衛生署。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之教育、研究、診治與預防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倡學術研究。
二、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三、 參與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
四、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五、 獎助高血壓相關研究之人才培育。
六、 協同政府釐訂高血壓防治之政策及方案。
七、 會同熱心人士及團體推動高血壓之防治。
八、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一〉從事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之研究人員。
〈二〉從事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之診治與預防之醫事人員。
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會員70歲以上,可免繳常年會費,但享所有一切會員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對高血壓學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本會紀律規則:
一、凡本會會員行為有損本會會譽者,經理、監事會議決後,得予以警告或停權。
二、凡會員因故無法履行義務者,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且得申請恢復原有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之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
(一)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高血壓相關事業之權利。
(四)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享有:
(一)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二)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三)有優先籌辦研討會或年會攤位設置之權利。
三、名譽會員享有:
(一)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二)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認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按得票順位,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第二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六、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學術討論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 常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年滿七十歲者得免再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件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准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4年5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94年8月3日台內社字第0940029107號函准予備查
97年3月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97年4月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7286號函准予備查
99年12月1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100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00014172號函准予備查